(2009)舟普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爱军与王剑良、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军,王剑良,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郑爱军,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村中岙5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良,陀区桃花镇对峙村磨盘大黄沙55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110号805室。被告林燕,区桃花镇对峙村磨盘大黄沙55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110号8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军诉被告王剑良、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爱军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37.5元,由原告郑爱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