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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爱军与王剑良、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军,王剑良,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郑爱军,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村中岙5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良,陀区桃花镇对峙村磨盘大黄沙55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110号805室。被告林燕,区桃花镇对峙村磨盘大黄沙55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110号8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军诉被告王剑良、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爱军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37.5元,由原告郑爱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