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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忠明与何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明,何广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7号原告:徐忠明,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三板桥村。被告:何广义,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郭下村村口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明诉被告何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忠明负担。审 判 员 王旭晖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