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何君,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债务及诉讼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