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上××电××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上××电××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00号原告:金××。被告:上××电××车××司。××院桥××号。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为与被告上××电××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牟晓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