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与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兴发印花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兴发印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展望新合纤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负责人:王金春。委托代理人:金子良、张龙兴。被告: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利华。被告:绍兴市兴发印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法。被告:浙江展望新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诉被告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兴发印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展望新合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4元,减半收取18,4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