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施××、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施××,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施××。被告:裘××。原告黄××为与被告施××、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3月9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起诉称,2008年2月5日,被告施××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1分,于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并立有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原告认为,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施××、裘××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担自2008年2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答辩称:1、借条上的字是其签的,这笔借款其是认可的,但该借款与裘××无关;2、其因为与黄××在工程某某和工程款结算上有纠纷,所以借款未还给黄××,其认为黄××是多拿了工程款,要求归还多余部分及支付相应利息;3、黄××曾殴打其,协商解决后,黄××应付其医药费等5000元,至今未付,要求立即付清;4、要求黄××整改工程;5、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裘××未作答辩。原告黄××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借条原件壹份,以证明2008年2月5日,被告施××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1分,于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被告施××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施××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领款凭证7份,以证明黄××向浙江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某某领款共计130700元;2、领款凭证6份,以证明黄××向施××领款166800元;3、黄××签字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黄××向施××借款131800元;4、丁某某出具的领款证明一份,以证明黄××在丁某某处拿走140700元;5、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丁某某委托施××负责施工工程;6、条子一份,以证明黄××向丁某某拿了115000元。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发生在黄××与嵊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丁某某、施××之间的工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应当另案处理,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作评价。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施××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2月5日,被告施××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月利率10‰,于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该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施××、裘××于198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施××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被告施××与被告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施××称裘××与此事无关的答辩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款与工程款结算、工程整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施××、裘××返还黄××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施××、裘××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楼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