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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陈永华、黄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陈永华,黄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9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华,青田县仁庄镇林山村上塘27号。被告:黄贤云,青田县仁庄镇林山村上塘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华、黄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