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陈永华、黄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陈永华,黄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9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华,青田县仁庄镇林山村上塘27号。被告:黄贤云,青田县仁庄镇林山村上塘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华、黄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