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信用社与马××、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信用社,马××,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信用社,住所地宁海县前××大街××号。诉讼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马××。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信用社诉被告马××、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信用社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冬 娣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朝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