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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品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品萱。因本案于200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京军。辩护人袁荣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品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淑芳、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李品萱及其辩护人杨京军、袁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李品萱经联系分别从香港、无锡等地的“观音法门”邪教组织处收到《即刻开悟之钥》书刊二批共计59包。尔后,被告人李品萱将部分《即刻开悟之钥》交给浙江省内各地的“观音法门”联系人去散发。其中,被告人李品萱在文二路新华书店附近将2000册书刊分二次交给吴某(又名“阿蓉”)进行散发;被告人李品萱又采用托运的方式将1650册书刊寄至浙江省新昌县交给姜某(“文文”)进行散发。2008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品萱借用的杭州市西湖区罗马公寓1-A-17车库内查获尚未散发的《即刻开悟之钥》19580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品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货运单、太平洋货运收发清单记录、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马某、姜某、胡某、鲍某、郑某、楼某、孟某、夏某、钱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品萱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品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品萱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涉案人员吴某、姜某等人的线索,对侦破本案起了重要作用,属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品萱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属于其如实供述的内容,故被告人李品萱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品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毛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恒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