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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童×,周××,陈××,湖南省××龙水电××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韦××。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报××楼××层。法定代表人童×。被告童×。被告周××。被告陈××。被告湖南省××龙水电××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塘。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畔××楼。法定代表人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童×、周××、陈××、湖南省××龙水电××责任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40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40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澄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沈 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