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孔某,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孙某,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