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时代××有限公司与绍兴××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6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时代××有限公司。××家。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被告绍兴××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时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时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时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人民币17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