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余××、郑××。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落千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