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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叶××与被告吕××、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与吕××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吕××,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吕××。第三人:陈××。原告叶××与被告吕××、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积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9日、2月13日、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吕××、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叶××起诉称,2007年12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陈××对过去帐务进行结算并找补后,算出被告尚欠原吿和第三人23000元。因被告当时缺少现金,因此提出当作向原告及第三人各借1.15万元,并约定以月息3%计付利息,半年内还清,后出具借条一张。付款期限到后,被告并未履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5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待证原、被告身份。2、被告于2007年12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待证被告欠原告及第三人共23000元。被告吕××辩称:原告及陈××叫我合伙开店,原告、我及第三人均投入资金。但店开了20来天后开不下去,他们就说店交给我管,当时写了张欠条,说钱赚来再给他们,但我开了几天就出事了,我提议结掉,原告不同意。这个店一直在亏损,我如果要接过来的话是不可能原价转过来的。后来店转让给其他人我拿了7000元,其中4000元付了工资。第三人陈××陈某称: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开店,但开了几天之后有意见合不下去了,我提议转让,被告说给他一个人办,说钱赚来还我们。欠条只能证明我们三人合伙开店,并不是借钱。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及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庭审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椐原、被告、第三人的陈某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商议合伙经营店铺,由于内部矛盾及其他原因,致使经营无法继续,经协商,被告自愿以23000元作价将该店接手并出具借条,承诺在半年内还给原告及第三人23000元并每月以3%计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商一致后合伙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及内部矛盾等原因无法继续,被告自愿接手并出具借条,应视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合伙关系己终止并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出具借条中的承诺及时支付欠款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属于在出现矛盾后受委托经营,并不是真正接手,但其并未出具相应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支付原告叶××欠款11500元。(上述欠款自2007年12月16日以月利率24.9‰起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积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