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戴甲、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戴甲,戴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戴甲。被告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戴甲、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25日庭审过程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乙的诉讼请求,并于同年4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