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戴甲、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戴甲,戴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戴甲。被告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戴甲、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25日庭审过程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乙的诉讼请求,并于同年4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