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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桂生、周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周桂生,周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28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该行信贷员。被告:周桂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409113139,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被告:周康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0111311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二区18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黄岩合作银行)与被告周桂生、周康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周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岩合作银行起诉称,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黄岩联社)因第一被告周桂生申请,并由第二被告周康平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28‰,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黄岩联社于2008年11月21日变更为黄岩合作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其享受和承担。请求判令被告周桂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从2006年3月20日起到2007年2月20日止的利息4554元和从2007年2月21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12.42‰计算)。周康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桂生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事实,现因妻子生病,儿子上学,我们全家靠我做保安的每月900元来维持生活。我要求分期付款。被告周康平未作答辩。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复及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事实及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周桂生由被告周康平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向黄岩联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三、结欠贷款利息表一份,证明被告周桂生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结欠原告借款利息4554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周康平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周康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周桂生质证,被告周桂生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黄岩联社因第一被告周桂生申请,并由第二被告周康平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28‰,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收日利息万分之4.1罚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1月21日变更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本院认为,黄岩联社与被告周桂生、周康平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黄岩联社按约向被告周桂生提供贷款5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周桂生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逾期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计收日利率万分之4.1罚息。被告周康平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黄岩联社变更为黄岩合作银行,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享受和承担,原告黄岩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桂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截至2007年2月20日的利息455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7年2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4.1计算)。被告周康平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3元,依法减半收取791元,由被告周桂生负担,被告周康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