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