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金华××信××责任公司、沈×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金华××信××责任公司,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华××信××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天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信××责任公司、被告沈×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华××信××责任公司、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审 判 员 费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