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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金华××信××责任公司、沈×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金华××信××责任公司,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华××信××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天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信××责任公司、被告沈×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华××信××责任公司、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审 判 员  费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