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