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谯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杨丙陈与蒋祥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陈,蒋祥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谯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杨丙陈。委托代理人:范兴龙、王洪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祥福。委托代理人:翁磊,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丙陈诉被告蒋祥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丙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丙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丙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杨丙陈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