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石林忠与绍兴县百兴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忠,绍兴县百兴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石林忠。被告绍兴县百兴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第10层。法定代表人吴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忠诉被告绍兴县百兴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林忠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林忠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