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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夏秀枝、郑敏红等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边村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秀枝,郑敏红,郑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边村十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秀枝。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敏红。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刚。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边村十二组。负责人侯保军,组长。上诉人夏秀枝、郑敏红、郑刚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边村十二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如意、被上诉人的负责人侯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