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朱××、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朱××,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杨甲。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朱××。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韩××。委托代理人: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83元,减半收取8441.50元,由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沈三林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