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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黄永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威环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涛,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原籍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散居**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永涛酒后驾驶鲁K×××××号轿车,沿威海市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家沟附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路边路灯杆相撞,致其同车乘车人黄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永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证人潘某、胡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永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与被告人黄永涛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永涛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永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永涛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海英二00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