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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与邓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邓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四川高速大厦A栋315。负责人马大龙,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嘉,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力。委托代理人王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邓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