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骆××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骆××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