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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骆××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骆××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