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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凡与陈志军、陈小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凡,陈志军,陈小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中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赵凡,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小黑,男,194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2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后本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诉讼中交付的保证金70000元,仍下余案件款223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系被执行人陈志军之父,为购车协议签订人,实际购车人为被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陈志军购车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陈志军之妻亦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志军之妻刘燕兰,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刘燕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刘燕兰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凡清偿下余债务2234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利息。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长  刘红军执行员  梁玉泉执行员  杨新年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