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丁××、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丁××,金××,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塔山街道××号。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劳××。被告丁××。被告金××。被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丁××、金××、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9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