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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丁××、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丁××,金××,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塔山街道××号。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劳××。被告丁××。被告金××。被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丁××、金××、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9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