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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小娟与骆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娟,骆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39号原告钱小娟,经商,市江东街道青南村4组。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骆春华,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25-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钱小娟诉被告骆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娟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25-1号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春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25-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