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杨×、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被告:赵××。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杨×、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杨×、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