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茅燕执字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泽成与十堰市生资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成,十堰市生资公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茅燕执字59号申请执行人彭泽成,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十堰市生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泽成申请执行十堰市生资公司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茅燕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生资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594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茅燕执字第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晓军审判员 姚冬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