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小娥与庞变芹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娥,庞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王小娥。被告庞变芹(又名庞转芹)。委托代理人罗平均,男,系被告庞变芹之丈夫。原告王小娥与被告庞变芹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娥于2007年12月5日向我院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庞变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娥蔬菜损失5元及医疗费、误工费234.03元,其余损失王小娥自负;案件受理费2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计300元,王小娥负担105元,庞变芹负担195元。宣判后,王小娥不服,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商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娥于2009年4月1日以其双方纠纷已经村干部处理结束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娥负担。审判长 罗建军审判员 路新民审判员 何红珠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江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