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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正光与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光,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吴正光,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府前街20号。被告: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洋专业市场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仁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光与被告衢州恒滔五金交电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正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