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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朱永波与朱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永波;朱跃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朱永波,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系胶州市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跃福,男,194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朱永波与被告朱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