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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司与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司,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89号原告:永嘉县××司。住所地:永嘉县××北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司诉被告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新楚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吴 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