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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与欧洲××××浴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欧洲××××浴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乐清。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欧洲××××浴场,住所地:乐清市××镇××号。负责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与被告欧洲××××浴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举证材料未准备齐全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