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与欧洲××××浴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欧洲××××浴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乐清。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欧洲××××浴场,住所地:乐清市××镇××号。负责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与被告欧洲××××浴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举证材料未准备齐全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