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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赵××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赵××,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黄××。原告:赵××。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赵××诉被告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