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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海洋与张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洋,张卫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汤海洋,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长山街道5组26号。委托代理人:邹玉娇,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清湖镇中心新村19号。被告:张卫平,花三路3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洋与被告张卫平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汤海洋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海洋以需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卫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汤海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oo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