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济铁中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金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金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济铁中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金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法执指字第49号《指定执行函》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民终字第04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金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岩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