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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姬妍与戴紫萍、董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姬妍,戴紫萍,董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93号原告俞姬妍,山县岱东镇孝人岙22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新城花园百合园6幢507室。被告戴紫萍,陀区六横镇棕榈湾村小外湾8号。被告董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姬妍诉被告戴紫萍、董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