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公园路××号。诉讼代表人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9日以被告已将信用卡透支款全额还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