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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褚银辉与王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银辉,王文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36号原告:褚银辉,镇繁荣村1组27号。委托代理人:刘臣昂,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正,市城南镇罗殊村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银辉与被告王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银辉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正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银辉撤回对被告王文正的起诉。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