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2号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园5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周岳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征翔,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桔园新村南区1幢1号204室。被告: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大庆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何国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舟山市裕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