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与闫××、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闫××,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章××。被告闫××。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3元,依法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浙江××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