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斌照、金宇星。被告任某。原告黄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式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5日、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斌照、金宇星,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生一子,取名黄诗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又顾着做生意,夫妻间缺乏交流,感情始终一般,且常为琐事争吵。2007年以来,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原告曾于2007年5月及2008年3月两次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经贵院审理后判决不予离婚。嗣后,双方感情更加恶化,且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现夫妻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确定婚生子黄诗杰抚养问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写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及曾两某。我们系自由恋爱结婚,虽因琐事而争吵,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好的,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以后,夫妻关系还是好的,我也经常回家,平时发信息给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现在夫妻感情紧张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另有第三者逼原告离婚所造成的,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8)越民1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家庭情况及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的事实。因该判决书系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对该证据无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以下事实成立。原告黄某与被告任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生一子,取名黄诗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07年5月和2008年3月两次依法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依法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在原告处的冰箱1台、跑步机1台、健身椅1把、21吋、14吋彩电各1台、笔记本电脑1台、八床棉被;原、被告原居住的房屋(房屋系原告父母所有,现由原告父母使用)处有缝纫机1台、转角沙发1套、万家乐热水器1台、吊扇1把、空调1台。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任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由于原、被告在出现家庭矛盾后,不能互相理解和关心,影响了夫妻关系,特别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本院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儿子的抚养、结合其儿子黄诗杰的意见和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可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同时,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对银行存款240000元和香烟店转让款53667元发生了争议,因该款被告经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被告各自推诿,该款的去向一时难以查清,原、被告可在有争议之款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其他财产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和有利于生活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与被告任某离婚。二、儿子黄诗杰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9年2月起,每月负担儿子的抚育费250元至成人自立止。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在原告处的冰箱1台、跑步机1台、健身椅1台、21吋、14吋彩电各1台、笔记本电脑1台、8床棉被;在原告父母房屋处(原由原、被告居住)的缝纫机1台、转角沙发1套、万家乐热水器1台、吊扇1把、空调1台;其中冰箱1台、跑步机1台、健身椅1把、21吋寸彩电和缝纫机各1台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上述物品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式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