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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