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