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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张××。被告: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43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