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张××。被告: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嵊州市××利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43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