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闰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闰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