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51号原告金××。被告罗×。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在诉讼费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