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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51号原告金××。被告罗×。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在诉讼费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